贍養費與管養權分開計 離婚父母點傾好?

親子

發布時間: 2017/08/09 12:09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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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來源:iStock

離婚後父母如何共同管養子女?一文提及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出的「共同父母責任」概念,現時家事法庭最常向父母其中一方頒令「共同管養、照顧和管束」並向另一方頒令「合理探視權」。

雖然子女的贍養費與管養權會分開處理,但通常負責日常照顧子女的一方會要求財政援助,尤其在典型的個案中,負責照顧的一方通常為全職母親或父親,而非家庭經濟支柱。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就子女的日常和教育開支以及部分的家居開支作出申索。

若法庭頒令雙方共同照顧子女,並將與子女相處的時間平均編配,而父母雙方均為在職人士,除非雙方收入有一定差距,否則法庭不會頒令贍養費。法庭會比較雙方的財富並盡量避免雙方的生活水平和環境有明顯差異。法庭亦有責任確保子女可達到與父母離婚前一樣的經濟水平。

父母通常都明白糾紛對子女而言並非好事。一般而言,就算當事人均不滿對方,他們都能夠就子女的問題達成共識。但這種情況並非必然;這樣法庭和雙方律師都有責任促請雙方將重點放在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上。

若雙方的衝突有可能影響子女的權益,調解和其他的糾紛調解形式是較為可取的選擇。

在某些情況下,雙方有可能難以達成共識,例如爭拗涉及第三方、其中一方有意離港、關係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甚或純粹因為雙方不能與對方溝通等。

法院有權提供緊急濟助,但在一般情況下調解和磋商對子女而言是最佳的做法,而心平氣和地調解協商是妥善處理如此複雜又令人心力交瘁的糾紛的有效方法。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專業支援律師希蔚樺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子女撫養權 101 (下)」。

撰文 :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及專業支援律師希蔚樺